本案中被告人钟某事先向罗某红购买冰毒30克,2013年5月6日钟某在市区某酒店门口收取通过邮寄来毒品时,被公安机关抓获,在人身自由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况下,此时同案人罗某红通过手机信息联系的方式,要求被告人钟某从上述毒品中先拿10克卖给被告人李某,过后再补还给钟某20克冰毒,并由钟某约定交易地点。钟某在配合公安机关情况下,回复并答应了罗某红的要求,并先后二次与李某约定交易地点,第一次约定在体育馆门口,由于那时在体育馆门口有人正在打架,怕影响抓捕所以取消。第二次再配合公安机关约定在“五环酒店”门口,终于让公安机关得以抓捕前来取货的同案犯郑某某。
本案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、贩卖毒品罪,本律师提出辩护观点:主要是钟某并没有贩卖毒品的目的,没有非法营利的目的,是同案人罗某红承诺返还20克的,所以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,法院最终判决“非法持有毒品罪”。
立功表现: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出具钟某的立功书面材料,公诉机关也当庭否认钟某立功表现,但本律师认为钟某的行为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: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的,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。
法院最终认定钟某立功表现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